日本新闻:一错再错!日本执意近海排放核污水,各国有权索赔
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在决定将福岛核污水排海4个月后,排海方式也最终敲定。8月25日,作为福岛第一核电站运营方的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在记者会上宣布,计划修建一条从福岛核电站通往近海的海底隧道,将经过处理的核污水通过该隧道引流至距海岸1公里的近海排放。
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经由海底隧道排至近海。(示意图)
这是东京电力公司首次公布福岛核污水排海的全面方案。今年10月,东电就将展开隧道铺设前的海底岩层调查,计划于2022年2月开始施工,需耗时约1年半完工,预计从2023年春季开启核污水排放。福岛核事故发生至今十年有余,善后工作一拖再拖,最终上百万吨的核污水终将被排放入海。日本政府的决定覆水难收,但围绕该事件仍然有一连串的问题待解。
海底隧道能否如期建设仍未知
受2011年发生的大地震及海啸影响,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至3号机组堆芯熔毁。截至今年3月,包括为冷却这些堆芯而注入的水和周边不断汇入的地下水、雨水,该核电站内已产生125万吨核污染水,且仍在继续增加。日本政府今年4月决定,将核污染水经过滤、稀释后排放入海,排放将于约两年后开始,预计将持续20年至30年,直至废堆工作完成。
日本广播协会24日援引相关人士的话报道,日本政府和东电研究过两种核污染水排放方案:一是通过海底隧道排放至距离核电站1公里左右的近海,二是直接从沿岸排放。相关人士透露,日本政府与东电已决定采用通过海底隧道排放至近海方案,理由是这种排放方式更易让核污染水在海洋扩散。
这是2017年10月12日在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内拍摄的4号反应堆。(新华社发)
报道说,由于开凿海底隧道需要稳定的地下岩层,东电决定于9月开始对相关海底状况进行磁力勘探,之后实施钻探调查以确认地质结构。东电还将在9月向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提交实施该计划的申请。
但东京电力公司也无法确保海底隧道能够如期建成。
究其原因,一是地质调查还未展开。据东京新闻报道,东京电力公司反应堆报废负责人小野明在记者会上表示,在地质情况还没调查的情况下,能否按照计划建设隧道还是未知数。二是目前反对排污入海的呼声很高。小野明反复说:“现在的工作不是安排工期,而是要听取相关人士意见后才能安排。”
如果排海隧道无法如期建设,核电站势必要增加储水罐。东京新闻报道称,目前日本堆积的核污染水已经多达127万吨,预计2023年春天接近储存容量的上限。如果海底隧道的建设延期,或者与当地的协议签署延期,核电站将不可避免地需要更多储水罐。
错上加错!排海计划遭国内外强烈反对
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事关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安全,事关各国人民生命健康,国际社会普遍对日方此举可能带来的影响表示强烈担忧,以福岛县为首的日本各地渔业从业者也一直强烈反对。当地居民、渔民和相关团体强烈要求日本政府正视他们的诉求,包括中国、韩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也表达了对该计划的不满。
4月14日,韩国民众在日本驻韩国大使馆外集会,抗议日本政府将福岛核废水排入大海的决定。(新华社发)
韩国政府8月25日在首尔召开副部长级跨部门会议,主持会议的韩国国务调整室室长具润哲说,日方在没有提前与韩国磋商并征求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推进排污入海计划,韩方深表遗憾。他呼吁日方立即叫停这一计划,与邻国充分沟通协商。
具润哲同时表示,韩国政府将继续与国际社会合作,密切关注和审视日方排污入海的动向。
韩联社26日消息,韩国外交部气候环境科学外交局局长李桐圭26日召见日本驻韩大使馆政务公使林诚,就东京电力公司此前发布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一事深表遗憾。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26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注意到韩方的反应,我们也有相同的关切。日方先前不顾国内外质疑和反对作出核污染水排海的错误决定,现在又错上加错,不断推进相关政策和技术准备,这说明日方完全没有解决各方关切的诚意。
汪文斌强调,中方敦促日方认真回应国际社会、周边国家以及本国民众的呼声,立即撤销错误决定,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同各利益攸关方及有关国际机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前,不得擅自启动核污染水排海。
如核污水入海,各国有权索赔
据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机构分析,由于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核污水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10年后将蔓延全球海域。绿色和平组织核专家曾指出,日本核污水所含碳14元素在数千年内都存在危险,并可能造成基因损害。
日本福岛核电站泄露而导致的太平洋地区辐射剂量图(237天后)。
可见,日本福岛核污水处置问题,事关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和各国人民生命健康。日方在与利益攸关方和国际机构协商一致之前,不得擅自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如果日方执意妄为,国际社会完全有权利拿起国际法武器,对其进行追责索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的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公约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各国应按照国际法承担责任。”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缔约国,逃脱不掉其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正如相关国际法专家指出,一旦日本核污染水排放造成严重环境破坏,相关国家可在科学测定本国受害情况的基础上,保留对日本提出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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